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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云app 两男孩玩火点燃狗笼,小狗被活活烧死!主人:萨摩耶养了7年感情很深,不接受私了,要求孩子家长道歉

点击次数:68 发布日期:2026-02-03

开云app 两男孩玩火点燃狗笼,小狗被活活烧死!主人:萨摩耶养了7年感情很深,不接受私了,要求孩子家长道歉

2月2日,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姜女士反映,1日,她家养在笼子里的宠物狗,被小区两个小男孩点火烧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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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女士介绍,她家住在东海县中央花园小区,家里有一只养了7年的犬,平时就住在小区内的一个笼子里。1日,小区两个男孩在玩烟花时,把点燃的烟花伸进狗笼,导致笼子起了大火,最终狗狗被活活烧死。

男孩将烟花扔进狗笼 (视频截图)

姜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,监控时间1日中午12时34分50秒左右,两个男孩来到狗笼外,其中一个男孩将点燃的烟花扔进狗笼,很快笼内有轻烟飘出,两个男孩跑开。12时35分40秒左右,两个男孩再次来到狗笼外,共同点燃一支烟花,这时狗笼内的烟稍大,他们观望后没有再将烟花扔进笼内。随后,黑衣男孩开始拿着烟花去追一只鸡,白衣男孩在狗笼外观察后大叫“着火了”。12时37分,狗笼内开始有浓烈的黑烟升起,不久烈火将笼子吞噬,视频中能听到狗狗的惨叫。

狗笼燃起大火 (视频截图)

姜女士告诉记者,她一家人对这只养了7年的狗狗感情很深,而狗笼内的挡布非常易燃,所以当男孩将烟花扔进去后,整个笼子被烧。事后警方介入调解,两个男孩家属表示愿意联合赔偿6000元“私了”,或者另赔一只狗,她和家人未接受,他们希望男孩家属在业主群公开道歉。

姜女士称一家人对这只养了7年的狗狗

有网友提出质疑,为何把狗笼放在小区公共场所?对此,姜女士表示,多年来狗狗一直养在这里,它很有灵性且乖巧,业主们尤其是孩子很喜欢它,经常给它喂食。邻居和物业也从未说不许他们在这里养狗,“如果说不让,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养这么多年。”

生前的狗狗 (受访者供图)

2月2日,记者就此事联系东海县牛山街道办,工作人员表示,此事当地派出所正在协调中。

记者致电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,工作人员表示,建议事件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。

延伸阅读

近日,曾引发网友关注的 “重庆一男子称因质问女子遛狗不牵绳被打”一案尘埃落定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打人者王某上诉,维持原判。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2025年2月24日,王某携带其宠物狗 “哈士奇”在小区中庭玩耍时,因未给狗牵绳,与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刘先生发生争执。王某持手机将刘先生的鼻子打伤,刘先生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。9月23日,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一审判决后,王某不服提起上诉。

12月5日,刘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,11月24日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刘先生称,他鼻子受伤治疗后留下后遗症,下一步将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,索赔医疗费等合理费用。

事发现场

男子提醒女子“遛狗要拴绳”

被打成轻伤二级

“现在我的鼻子留下了后遗症,鼻梁骨撑不起来,一擤鼻涕就疼,总感觉里面是空的,还留了疤痕。”刘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,开云该事件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,鼻部功能性损伤已不可逆,还给他带来沉重精神打击。事发后,他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、抑郁及焦虑症。

刘先生的焦虑抑郁诊断证明书

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,2025年2月24日晚,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,独自在重庆某小区行走时,突然被两只未牵绳的狗追赶,不慎跌倒在小区绿化带中。刘先生提醒对方“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”,反遭其中一名狗主人王某回怼、辱骂,双方随后发生争执。“她打了我一耳光。随后我拿手机录视频取证的时候,她又抢我手机,并用手机狠狠砸我面部,导致我鲜血直流。在我报警后,她又打了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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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后,刘先生经医院检查,其鼻梁骨骨折,面部多处受伤。红星新闻记者曾试图联系涉事狗主人王某,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。经法医鉴定,刘先生的损伤属轻伤二级。案件随后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,并进入公诉流程。7月31日,该案件由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。

女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

上诉请求二审改判

一审法院查明,2025年2月24日22时45分许,被告人王某携带其宠物狗“哈士奇”在某小区中庭玩耍时,因未给狗牵绳,与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刘先生发生争执。刘先生遂拿出手机录像,王某在阻止其录像过程中,持手机将刘先生鼻子打伤,致其上颌骨额突骨折、鼻中隔及双侧鼻骨骨折。经鉴定,刘先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3月21日,经民警电话通知,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,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于次日离开办案单位。

刘先生的鼻子被打伤
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,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,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:王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一审判决后,王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王某提出,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其故意殴打刘先生,不能排除刘先生系在二人争执拉扯过程中误伤,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请求二审改判。

二审裁定驳回女子上诉

被打者称将提起民事诉讼索赔

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经查,证人郑某某的证言、被害人刘先生的陈述、上诉人王某的供述,以及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,均能证实刘先生鼻部伤情系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受击打所致,王某的行为与刘先生的伤情之间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

法医学鉴定意见亦证实,刘先生的损伤特征符合具有接近直角、厚度较薄的钝性致伤物一次性暴力、方向由右上向左下直接作用鼻根部所致。王某辩称其为抵挡刘先生挥拳,遂由下朝上进行格挡,不排除在此过程中误伤刘先生,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。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,却放任该结果发生,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。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二级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,不予采纳。综上,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

11月24日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12月5日,刘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他于12月4日收到二审裁定书,“被打伤后我已花费不少治疗费用,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,下一步将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,索赔医疗费等合理费用。”